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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发现了环评领域的三件“趣”事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清合 Author 汤贤乱


文/汤贤乱

最近跟网友聊天,以及上各种官网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工作动态,发现了一些有趣的事情,细数下来分三件,给大家分享一下,此可谓“取之网友,用之网友”。

一、五年未建项目的重新审核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有规定,环评批复后5年建设项目还没开工的,要重新审核。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有些单位对这个审核有不少疑问,总感觉事情没那么简单。
世事如棋,五年之中的变化可不小,要么项目内容或周边环境变化了,要么法律标准更新了,要么审批级别调整了,时过境迁,物是人非,这么多变数,重新审核究竟如何入手,一轮咨询下来会不会都要重新报批啊?
广西省生态环境厅就曾迷茫过,给生态环境部发去《关于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事宜的请示》(桂环报[2018]272号),要求指点迷津,部里经研究后回应了,明确了很重要的三点,总结概要如下:
1、审核报原审批部门,不受审批权限变化影响;
2、审核按新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
3、十日内出结果,如果要重新报批,则按新的分级审批规定执行。
虽然话是说清楚了,我在《五年之后,环保人的情谊还在不在?》也讨论过三种审核结果的情形,但一直以来都没怎么见着重新审核后按原环评继续建设的,即第一种情形。
直到今天,无意中看到湛江的一个重新审核复函,才相信果然有这种事,好比见到了个原本只闻其名不见其人的江湖侠客,甚至兴奋(也有可能是我太孤陋寡闻了)。
重新审核,不只是传说。这世界变化虽快,但有些爱会一直在。

二、资质到底取消没

曾经有网友昙花一现在《环评单位资质取消:知道你会来,就怕你乱来》一文中说“总有一部分人对于旧制度的改革很难接受”,不愿意剪辫子。

那时他所指更多的是从事技术的工程师,害怕资质取消后泥沙俱下,野蛮人进来搅乱市场,影响自己科班出身者的利益(虽然后来确实如此,某艳来把江湖搅得腥风血雨)。昙花一现他没想到的是,某些官方机构其实也对资质恋恋不舍。

今天无意看到一个某官方(不想直接点名,也不想打马赛克)的网址,到2020年了,还在更新环评资质单位。而且还在表后备注“请以上资质证书过期的环评单位尽快将有效的资质证书报我厅重新审核公示,否则在本省区域内将不再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如果我没记错的话(好久没接到环评项目做,业务生疏了),2018年12月修订的新《环境影响评价法》应该把环评资质给取消了,之后都是按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和编制能力建设指南,用信用平台扣分来管理环评单位和工程师的(效果也不咋的,还不如资质更有效)。

2019年6月这个时间点,虽然“办法和指南”未正式出台,但新环评法是生效了的,某官方不应该再更新资质单位名单,2020年3月某市局网址就更不应该再转了,否则不跟生态环境部保持一致,是政治不正确的。

上下同欲者胜,环评工程师都在努力学习,不断适应部里的新法规,你主管部门“隔江犹唱后庭花”是咋回事?

三、到底公开不公开

如今的环评圈,大家都知道,定期抽查复核环评文件,并通报某些环评机构和工程师,已是常态化的操作。一个主管部门若是半年内不找个三五个负面典型来通报一番,极有可能被人怀疑是不作为。

寡廉鲜耻的环评商人是不惧通报的,他们有很多马甲公司,从来不理会官方的通报,他们一定存在世界某个角落,闷声发大财,甚至嘲笑环评芸芸众生,官方是找不到他们的,《连省生态环境厅都找不到某些环评机构和工程师》,扣分也伤不及其表皮,遑论筋骨。

正是因为打人不痛、挠人不痒,本该严肃严厉的官方定期通报,慢慢成了没人在乎、无关痛痒的形式化、流程化文章,写着写着,连出品人自己也马虎了。

不知道是无意写错了,还是人格分裂了,赫然在省厅官网挂出通报文件,性质和密级(公开方式)竟然是“不公开”。

省厅到底想不想通过批评当事人来警示他人,让别人知道?既然是通报批评,为啥是“不公开”?说不公开,又挂到官网供人查阅?
差点让人怀疑什么叫”公开“。


关于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环评函[2019]20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事宜的请示》(桂环报[2018]27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重新审核的,应报原审批部门,不受审批权限变化影响。

二、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按照建设单位报请重新审核时新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

三、经审核,同意执行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的,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经审核,需依法补充或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重新报批的,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的,应按重新报批时的分级审批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2月22日
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

来源: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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